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翻譯社

日本的文化財產由日本《文化財保護法》進行規範,它規定了對日本文化財產認定與辦理、回護的方法。該法還對日本文化財產進行劃分與界定。

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日本為珍愛文化財產、天然遺產所設立建設的標準,其資曆依日本《文化財珍愛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份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現實上不僅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範疇,也包括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天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紀念物)。

地下財產[編輯]

  • 主要古建築群(日語:主要伝統的建造物群留存地区):由日本當局選出的特別主要的古建築群翻譯

文化財產保護手藝[編纂]

為了日本文化廳實行人文景觀的護衛和存續的規劃,日本的「文化景觀護衛、補葺相幹審核委員會」(文化的景観の留存・整備に関する検討委員会)在第三次調查中圈定了一百八十個主要區域。

文化景觀(日語:文化的景観),指日本各地區人們獨特的生活、生產和一方水土頭土腦候構成的景觀,如梯田、里山等,本日本的原始人文風采。

地下財產(日語:埋蔵文化財),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種文化財產分歧,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態。

文化財產庇護技術(日語:文化財の保留手藝),指保護文化財產過程當中必須的製作、修理一類的手藝翻譯

參看[編纂]

注釋[編纂]

  1. ^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—文化財產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

外部保持[編纂]

  • (日文)文化財保護法

古建築群(日語:伝統的建造物群),指與四周情況融為一體,組成歷史風情的城鎮村子等。

《文化財回護法》中規定的文化財產分類如下:(此中相對主要者標註為粗體)

物資性文化財產[編纂]

其包羅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(即繪畫、雕刻、工藝品、冊本典籍、古代文件、考古資料、歷史資料)。還分為:

目次

  • 1 分類
    • 1.1 物資性文化財產
    • 1.2 非物質文化財產
    • 1.3 風俗文化財產
    • 1.4 風光名勝
    • 1.5 文化景觀
    • 1.6 古建築群
    • 1.7 文化財產護衛手藝
    • 1.8 地下財產
  • 2 參看
  • 3 注釋
  • 4 外部連結

分類[編纂]

選定的9件主要人文景觀是滋賀縣近江八幡市的「近江八幡の水郷」,岩手縣一關市的「一関本寺の農村景観」,北海道沙流郡平取町的「アイヌの伝統と開辟による沙流川流域の文化的景観」,愛媛縣宇和島市的「遊子水荷浦の段畑」,岩手縣遠野市的「遠野荒川高原牧場」,滋賀縣高島市的「高島市海津・西浜・知内の水辺景観」,大分縣日田市的「小鹿田焼の里」,佐賀縣唐津的「蕨野の棚田」,和熊本縣上益城郡山都町的「通潤用水と白糸台地の棚田景観翻譯

古建築群[編輯]

  • 主要文化景觀(日語:主要文化的景観):在作為景觀地域採取護衛辦法的日本各級行政區當選定。

    風物勝景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
風景勝景[編輯]

  • 重要有形風俗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有形民風文化財):有形的民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翻譯
  • 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無形風俗文化財):無形的民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份翻譯
  • 登錄物資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登録有形民風文化財):尚未被日本當局或地方公共集團認定的有形民俗文化財產(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)中特別需要保留與有效操縱的。

文化景觀[編輯]

於2006年1月26日最早公示挂號的三件是:「函館公園」、「再度(ふたたび)公園及び再度山永遠植生保存地」、「相楽園」

風俗文化財產[編輯]

  • 重要非物資文化財產(日語:重要無形文化財):非物資文化財產中出格主要的部分翻譯個中擁有官方認定妙技、技術的小我,在日本通常稱為「國寶級人物」(日語:人世国宝)。

    非物質文化財產(日語:無形文化財)包羅了戲劇、音樂、工藝技術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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